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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图书馆章程

最新公告2023-12-15 17:2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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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三水区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2座。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宣传部、佛山市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宣传部、佛山市三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三水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保存、借阅图书资料,促进社会文化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文献的收藏、开发、研究和利用,开展对各镇(街道)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加强馆际文化交流和学术研究,编辑学术刊物,牵头组织推进全区图书馆文化共享等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党支部书记1名,是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应当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行政领导班子、理事会成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本单位重要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须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支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馆长、副馆长;
(四)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指导本单位党建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由举办单位任免产生。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单位提名或任免的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为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馆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负责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的重要指示、各项决定和工作任务,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各项重要工作,审议年度部门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办法;
(三)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的议事决策规则:
(一)会议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过参会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主持。
(二)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议题原则上由馆长提出,也可以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馆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
(三)领导班子行政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四)领导班子行政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五)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馆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六)领导班子行政会议实行馆长末位发言制,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本单位制度规范、法律优先、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的原则。
(七)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馆长与本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副馆长共同商议决定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行政会议通报。
(八)领导班子行政会议重大决策前须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九)领导班子行政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保障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如遇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过参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同意方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单位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章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本单位代表3-4名: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为当然理事,其他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二)服务对象代表5-6名: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科专家代表、读者代表等。以上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审批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九)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行使以上职权,但不参与本单位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三十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并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图书馆事业,能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批评直至提议罢免;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及时向本单位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单位事业发展;
(七)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三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履行理事义务,违反理事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推选方提出更换理事或理事出现空缺的,应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或填补缺额,更换后或填补缺额的理事,任期至当届理事会届满为止。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平等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单位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提请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或者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运行经费从本单位办公经费中支出,按照本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费享有本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平等获取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
(三)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表扬和批评;
(四)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五)爱护本单位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六)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现场或电话口头表述、书面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二)本单位收到服务对象的建议或意见后,三天内给予服务对象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章  业务运行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遵循“服务第一,读者至上”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开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添砖加瓦。
第四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通过采购、捐赠、资助等合法方式收集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并进行加工整理入库,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包括普通文献、地方文献、古籍等。
(二)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建设,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

(三)推动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构建就近便捷、覆盖城乡的现代化图书馆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提升服务效能。

(四)搭建馆际、馆校及与社会各界的协作与交流平台,推动公共图书馆多元化服务联盟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公共文化事业发展。
(五)做好业务辅导与培训,提升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提供读者活动,包括教育培训、阅读推广、讲座、展览、参观体验等,为全民终身学习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专题咨询、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八)为特殊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外来务工人员等。
(九)做好学术研究是图书馆发展的核心工作。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管理财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或资助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二)捐赠人或资助人向本单位捐赠或资助,应当由本单位指派专人统一接受,其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三)本单位接受捐赠或资助应当按规定予以评估,确定意见后及时通知捐赠人或资助人,予以接受的应当向捐赠人或资助人颁发证书,不予接受的应当向捐赠人或资助人解释和说明;
(四)本单位接受捐赠或资助后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工作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主要职责等事项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1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三水区图书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 年10月2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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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荷湖南路1号2座(三水区图书馆)
  • 电话:(0757)87732285
  • 邮编:528100

网站简介

  • 佛山市三水区图书馆,创建于1951年2月,是一家区级公共图书馆,(旧址)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文锋东路21巷,毗邻三水文化公园、恒福广场,主建筑为一栋四层楼的仿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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